民事案件案件确定管辖法院的一般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1、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即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被告有经常居住地时,则经常居住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