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死缓的,必须先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才能使用减刑。被假释的罪犯,一般不得减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犯诈骗罪的罪犯,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