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期间,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停工工资(亦称停工津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目前,所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是指应按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期间,除因工负伤在停工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原工资待遇以外,一般是可以不支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