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新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债权概念。新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从本条的规定看,破产债权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既然没有限定范围,就应该认为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所有的债权。这种立法模式,一般被认为是概括式的,也称广义上的破产债权。
从新法的下述规定中,也可以说明上述推断的正确:新破产法第49条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新破产法第109条、第110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2·传统观念下破产债权的概念和特征。我国传统破产法遵从的是大陆法系的狭义的破产债权的概念。破产债权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按照破产程序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债权。具体来看,传统的破产债权具备以下几个特征:破产债权是对人的财产请求权;破产债权成立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破产债权以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限;破产债权是非依破产程序不得行使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