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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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吗

一、破产企业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

破产企业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视所采立法原则而定),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是破产财产。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二、担保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担保债权不是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包括下列债权: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破产企业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吗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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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倒闭属于破产吗
破产的情形包含倒闭,也有破产重组的情形,所以破产的范围宽于倒闭;破产,是一种宣告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及其后的一连锁还款予债权人过程的法律程序。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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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哪些属于企业破产财产,什么不是破产财产?
[律师回复]
一、哪些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视所采立法原则而定),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其着眼点是财产的构成与来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企业破产财产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由国家授权企业享有处分权的资产也属于破产财产,所以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另一部分是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破产宣告说明认为债务人的确具备破产原因,是破产人进入破产清算的起点,自此至破产程序终结,该段时间企业取得的财产也为破产财产。
二、什么不是破产财产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破产财产的除外情形。以下几类财产均不属于破产财产:其
一,债务人占有但所有权属他人的财产;其
二,担保物及担保物的代位物,即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被设立了担保物权则不再属破产财产;其
三,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对所建工程的工程款享有优先权;其
四,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应当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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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债权属于破产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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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企业破产财产,什么不是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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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属于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及破产程序终结前(视所采立法原则而定),破产人所有的供破产清偿的全部财产,其着眼点是财产的构成与来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企业破产财产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由国家授权企业享有处分权的资产也属于破产财产,所以破产财产并不局限于破产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另一部分是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破产宣告说明认为债务人的确具备破产原因,是破产人进入破产清算的起点,自此至破产程序终结,该段时间企业取得的财产也为破产财产。
二、什么不是破产财产我国法律还规定了破产财产的除外情形。以下几类财产均不属于破产财产:其
一,债务人占有但所有权属他人的财产;其
二,担保物及担保物的代位物,即如果债务人的财产被设立了担保物权则不再属破产财产;其
三,存在法定优先权的财产,如《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人对所建工程的工程款享有优先权;其
四,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应当向他人转移所有权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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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
[律师回复] 在破产法上破产财产的例外有以下几种:
1、国家专有的财产和土地资源或法律上不能流通的财产。国家专有的财产包括只有国家才可以享有的资源和物质,如矿藏、河流、铁路、军事设施、武器、弹药等。这些财产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是这些财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只有国家才能享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除国家以外的任何其他民事主体只能享有这些财产的合法使用权,而非处分权,与国家专有财产相似,国有土地资源也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2、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用于抵押的财产,二是用于质押的财产,三是被留置的财产。对于担保财产,必须具有破产宣告一年前签订的有效担保合同协议。另外,但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破产企业的职工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性设施,也不应计入破产财产。因为这类设施不但与破产企业职工有重大关系,而且也关系到一定社区范围的许多非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这些福利设施是由国家以划拨方式兴建的,则不能计入破产财产。
4、虽属于破产企业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基于租赁、保管、寄存、借用合同而占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这些财产是属于他人的财产,破产企业不享有所有权,所以不能列入破产财产,而应由财产的所有人通过行使取回权予以取回。
哪些财产不属于企业的破产财产
[律师回复] 在破产法上破产财产的例外有以下几种:
1、国家专有的财产和土地资源或法律上不能流通的财产。国家专有的财产包括只有国家才可以享有的资源和物质,如矿藏、河流、铁路、军事设施、武器、弹药等。这些财产的共同特点是,国家是这些财产的唯一所有权主体,只有国家才能享有这些财产的所有权,除国家以外的任何其他民事主体只能享有这些财产的合法使用权,而非处分权,与国家专有财产相似,国有土地资源也不能作为破产财产;
2、担保债权。担保债权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用于抵押的财产,二是用于质押的财产,三是被留置的财产。对于担保财产,必须具有破产宣告一年前签订的有效担保合同协议。另外,但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3、企业兴办的公益性、福利性设施。破产企业的职工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性设施,也不应计入破产财产。因为这类设施不但与破产企业职工有重大关系,而且也关系到一定社区范围的许多非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如果这些福利设施是由国家以划拨方式兴建的,则不能计入破产财产。
4、虽属于破产企业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如基于租赁、保管、寄存、借用合同而占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这些财产是属于他人的财产,破产企业不享有所有权,所以不能列入破产财产,而应由财产的所有人通过行使取回权予以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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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破产企业财产范围
哪些属于破产企业财产范围?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破产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破产企业为国有企业的,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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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从破产财产该怎么分配破产债权,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律师回复] 从破产财产如何分配破产债权,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一、从破产财产如何分配破产债权
根据我国及最高人民公司企业破产财产按如下顺序及原则予以制定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二、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公司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如下: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其他:
1、将人民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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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破产财产应该如何分配破产债权,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律师回复] 从破产财产如何分配破产债权,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一、从破产财产如何分配破产债权
根据我国及最高人民公司企业破产财产按如下顺序及原则予以制定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二、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公司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如下: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其他:
1、将人民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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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属于民事诉讼吗,企业破产的原因是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企业破产属于民事诉讼吗,企业破产的原因是什么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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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简述企业的破产界限,破产财产及破产债权清偿顺序
[律师回复]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债务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且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
2、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条件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2)在企业整顿期间,债务人有违背和解协议,侵犯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的;

3)企业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3、破产财产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依法可供债权人进行分配的该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4、破产债权是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享有的依法可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清偿的债权。破产债权主要有:(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同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利息;

4)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出担保物价款的未受偿部分;

5)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因此收到的损失额。
5、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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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中的债务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破产企业的债权在分配时仍未得到清偿的怎么办 可将债权按比例分配给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同时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一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 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四条因本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第三十五条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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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管理人属于企业吗
破产清算管理人不属于企业。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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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浅谈企业破产债权申报的问题,我想请问一下各位律师如果企业破产应该如何进行债权申报呢?
[律师回复] 企业改制中,越来越多的开始采用破产这种方式。越来越多的企业破产了,针对破产,作为债权人的信用社该怎么办?应当积极申报债权。
一、申报的时间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破产法(试行)》第9条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司法实践中,信用社作为债权人,债权额一般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因此法院一般都要向信用社发出申报债权的书面通知即“债权申报通知书”,根据上述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
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当法院无意或者有意而未通知信用社时,信用社在得知借款人或担保人破产的消息后,必须及时查阅刊登在本市、本省报纸上的债权申报公告或者亲自到法院询问,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即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
二、申报需要提供的资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信用社申报债权需要向清算组提供以下材料:
1、信用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授权委托书;
4、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5、借款借据、借款合同、判决书、裁定书;
6、债权申报书。
其中债权申报书应当写明借款的经过、判决执行情况、目前拖欠本息费用情况等事项。
三、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企业破产中,还有另外重点需要引起注意:
(一)对于经法院执行裁定已经抵偿给信用社的财产,信用社要及时向法院及清算组说明情况,要求取回属于信用社的财产,不再列入破产财产;对于此种情况,信用社需要行使的是取回权, 而不需要另行申报债权。
(二)对于设定抵(质)押的贷款,企业破产的,信用社仍需申报债权,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而不能认为抵(质)押贷款没有风险而不申报,不申报的仍然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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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权是企业破产债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企业破产,债权具体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保证人承担是连带保证责任,在债务人破产后,根据《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即使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亦视为到期债权。此,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
如果要求债务人清偿,应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选择要求保证人清偿债务,由于保证人也无力偿还,在申请执行后,可以要求保证人分歧给付等措施。当然,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同时要求债务人及保证人清偿债务。
2、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清偿贷款,在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也应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债权。
破产企业债务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企业债务问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
  二是破产企业的资产在破产期间因管理不力、评估不公等原因而大量流失,导致清偿债务的能力下降。
  三是费用来源于破产财产,几乎占空了破产财产,导致其它债权无法清偿或不能得到充分清偿。
  四是破产费用过高。武汉市青山区某造船厂的破产费用为78.9万元,占其破产时帐面资产的9.5%。该市某棉纺厂破产时帐面资产为7456万元,破产费用却高达490万元,占其资产的6.57%。破产费用过高而且缺乏有效监督,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权益。(注:唐向文:《国有企业破产问题与银行对策——兼论国有企业破产的立法建议》,《农村金融研究》1996年第5期。 )
  五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危害了债权人利益。前两年,某大城市的一个破产欺诈案件颇具典型意义。该大城市的百货批发站长期以来经营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早就到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地步。该企业将价值2313万元的剩余财产的95%即2217万元抽出去另行注册一家新的企业。新企业的全部营业场所、设备、工作人员均出自老企业,老企业变成了一个空壳子。半年之后便以经过变更之后的老企业(只剩下5 %的财产)在当地中级人民申请破产,这起抽逃资金的破产欺诈案,不仅经过该市人民政府商业委员会、市工商局和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准认可,更为严重的是得到了当地中级人民的支持。(注:曹思源:《破产立法在中国的发展》,《学术研究》1996年第4期。 )如不是最高人民即时予以纠正,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将得不到保护。
  六是破产企业的债权清收不力,在破产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债权可占相当大的一部分,有的企业也往往因大量的债权回收不了而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帐面债权多,实际有效债权少。不少企业的领导和经营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不少债权不及时催讨,致使超过诉讼时效,丧失法律的保护,更有的连一纸合同、一张欠据都没有,使得清收债权没有依据。二是破产案件工作量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往往人数众多,分散的地域又广,受时间、财力的影响,很难一催讨到位。三是主观上重视不够。特别是破产企业认为即使债权清收回来,自己也得不到,何须白费力气,导致催要债权的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有的企业的经营人员在经营中原本就有违法行为,害怕追讨追出问题来,于己不利,所以也不愿追讨债权。
你好关于破产债权确认属于财产案件吗
[律师回复] 是属于财产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债权确认诉讼属于独立于破产案件的财产争议诉讼案件,故依法应缴纳诉讼费用。
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立法技术的差异,对债权确认诉讼的概念、称谓也有所不同。如在日本,认为这种诉讼目的在于解决受到管财人或破产债权人异议的债权的确定,故其破产法采用的是“债权确定诉讼”概念。在瑞士,其破产法规定因其债权全部或部分未获得承认而主张债权顺序方案(相当我国破产立法的“债权表”)无效的债权人可提起诉讼,采取的是“债权顺序之诉”的概念。在德国,其破产法则直接采用“债权确认之诉”的概念。我国《企业破产法》只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有权通过提起诉讼方式确定有争议的债权,没有明确规定这种诉讼的概念及其性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称之为债权确认诉讼。
广义的债权确认诉讼,包括在受理前已提起尚未结束的债权确认诉讼和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或债权清单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故又可称之为债权表诉讼。本文所述的主要是狭义的债权确认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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