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定,印度产牛肉未列入《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准入名单》,无合法渠道输入我国,2005年以来没有从印度进口牛肉的报检记录。为防止巴西疯牛病传入我国,目前我国仍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巴西输入牛百叶、牛筋等牛副产品。
原审法院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庄某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60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处罚金5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3万元;判处刘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处罚金2万元;禁止陈某、王某、刘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肉制品的生产、经营;没收扣押在案的涉案牛肉及牛副产品。
一审判决后,庄某以“量刑太重”等为由提起上诉。同时,检察机关也以“庄某的罚金判决有误”为由提起抗诉。
温州中院昨审理后认为,涉案牛副产品和牛肉产品来源于巴西、印度,属我国为防控疾病传入等特殊需要而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庄某等人均系明知属于上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予以销售或帮助销售,他们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当庭作出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此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