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 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 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的;
(五) 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三、犯罪构成要件:
(一)犯罪客体: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三)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四)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四、量刑标准:
1.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