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在哪个地区,给你一个参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按照浙人社发〔2010〕202号规定标准执行,即: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不得冲抵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