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关系。馈赠一般发生在有一定感情基础的亲友、同事之间,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情谊关系。在区分受贿行为与正当馈赠的时候,应当考察双方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的、深厚的友情关系。如果不存在这种友情关系,则馈赠是虚假的,赠送者必定希望受赠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利益,受赠者回报的方式,常常是动用公权,为赠送者谋取利益。因而,在这种情况下,结合其他案件因素分析,受赠者有可能构成受贿罪。如果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友情关系,则应当认定为馈赠。
2.馈赠价值。馈赠的礼品由于是公开的,无条件的,因而价值一般不会太大,类似于食品或数额较小的日常生活用品等。超出常规的巨额馈赠,难免有贿赂之嫌。
3.馈赠方式。馈赠有公开的,也有秘密的。公开馈赠,一般没有掩饰的必要,因而是正当馈赠的可能性较大;而秘密馈赠,私下里暗中进行,行贿受贿的可能性较大。但是,馈赠方式并不能单独确定是受贿行为还是接受馈赠,只有与其他因素结合起来考虑,才能正确判断。
4.馈赠目的。礼尚往来,有来有往,不具有互为利用的动机和目的。贿赂则是行为人基于一事一利的利害勾结,双方是互为利用的关系,有些甚至是素不相识或素无来往之人。馈赠者希望通过“馈赠”使双方能够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受赠者在接受贿赂时,往往知道馈赠者的目的和动机,并许诺或默许将为其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