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房屋买卖中更常见的做低房价的方式就是房屋买卖双方在签订网签合同(做低的房价)的同时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以装修补偿款等名义补偿卖房人被做低的房价,并明确卖房人的到手价是多少或者总房价是多少。这样的约定风险比较小,真实的房价很难被推翻。
上面说的风险仅仅是真实房价是否能够得到认可的风险。做低房价还可能存在其他法律风险,如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参考案例:本文所附案例
二、做低房价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做低房价的条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条款。但是该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即,房屋买卖双方都有义务按照真实的房价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就构成违约。但是,如果在约定的过户日突然有一方(一般是卖房人,以下以卖房人为例)提出要按照正常的房价履行,该要求属于合法的要求,不构成违约,且合同相对方(一般是买房人,以下以买房人为例)有义务配合。如果买房人不配合,则应当视为买房人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但是,如果买房人配合,但是涉及到筹措资金、审税,甚至涉及到重新申请贷款等,可能买房人不能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宽限期(一般是15天)内完成所有的手续和义务,那么,买房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呢?应该不构成根本违约。因为做低房价双方都有过错,纠正该过错也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义务(虽然相应的税款一般要由买房人支付),只要买房人积极地纠正该过错,就不能再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15日宽限期作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时限。否则,做低房价就成了卖房人埋在买房人脚下的定时炸弹,随时可以引爆。这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基于此,如果卖房人以买房人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完成重新网签,补缴税款等义务,而要求解除合同,合同不会被解除(因为卖房人没有合同解除权)。再基于此,如果卖房人自认合同已经解除而拒绝履行合同,则卖房人构成违约。
当然,要纠正做低房价的行为,就要重新网签。而重新网签就涉及到买房人是否限购问题。如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买卖上海房屋的网签合同做低了房价,在合同约定的2016年5月24过户日卖房人举报第一次网签做低了房价。那么,买房人有义务配合卖房人按照实际房价重新网签,而如果此时的买房人已经限购(63个月内的社保或税单不满60个月),则交易不能继续。
(二)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逃税可能构成犯罪。《房屋买卖合同》一般都约定由买房人承担一切税费,逃税的主体自然是买房人(即买房人可能构成犯罪),但是卖房人也可能构成帮助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