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老师尽到了对幼儿的监护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孩子摔伤确系孩子自身原因导致的话,老师以及幼儿园不必负责任。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法条解析:由此条可知,幼儿园发生的侵权案件,由幼儿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幼儿园无法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或者虽然幼儿园主张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是幼儿家长能够证明幼儿园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幼儿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对于幼儿家长而言,侵权责任的承担者是幼儿园,应当直接找幼儿园,而不是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