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钟点工也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之对应,你每天工作4小时以内、按小时计付工资的用工特点,虽名为钟点工,但完全具备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要件,即与公司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你同样属于工伤保险的主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照样具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
另一方面,你的情形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即不论工作时间长短,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都应当视为工伤。即你虽然只是上班第一天,但因为是于上班期间,在刘先生家从事清洁工作时致伤,无疑与之吻合。
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性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公司必须为自己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买单。
三个月前,我与一家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从事钟点工工作,根据公司指派,每天到有需求的客户家从事4个小时以内的保洁工作,按小时计付工资。不曾想,上岗第一天,我受公司指派在刘先生家打扫卫生,不慎被橱柜上的旧物砸伤。因公司未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使得我无法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取相关待遇,而公司也拒绝承担责任,理由为我只是钟点工又是试用期内第一天上班,公司既无需为我办理工伤保险,我也不构成工伤。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