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已作了明确的划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还是用工单位承担责任作出更具体的规定: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综上可知,被派遣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系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或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用工单位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应由劳动派遣单位承担工伤赔偿,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可以向用工单位追偿,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