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伤赔偿是找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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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派遣乃是一种独具特色的用工方式,至于在劳务派遣过程中所产生的工伤赔偿问题,究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抑或是由用工单位负责,则需根据实际情形予以判断。具体而言,情况大抵如下:当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内遭遇事故伤害时,如果这是由于用工单位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所致,那么就应该由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工伤赔偿是找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一、劳务派遣工伤赔偿是找用人单位还是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工伤赔付责任方的确定

劳务派遣是一种独特且具有代表性的就业方式,对于劳务派遣过程中所导致的工伤赔付问题,究竟应该向用人单位提出请求,抑或是向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寻求帮助,这取决于实际情况的不同。具体而言,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当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遭受到意外伤害时,如果这起事故是由于提供劳动服务的单位本身所造成的,或者该单位在整个事件中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那么劳务派遣机构和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将共同承担赔偿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当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了任何侵犯权益的行为后,劳务派遣机构和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必须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2、假如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在此次事故中并没有承担任何过错,那么工伤赔付将会由劳务派遣机构来承担。

然而,劳务派遣机构是否有权向提供劳务服务的单位进行追偿,具体还要根据他们之间事先签署的协议条款进行约束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劳务派遣工被辞退是否有补偿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第四十六条,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详细规定,劳务派遣公司若要与这些被派遣员工解除或终止他们的劳动合同时,不仅需要依法进行,还必须向每位被派遣的工作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来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的,雇主单位应向其所聘用的员工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首先是员工自己主动地按照法律法规的第三十八条来终止他们的劳动合同;

其次是雇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第三十六条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征得员工同意才做出决定;

再者是雇主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第四十条规定来与员工达成协议后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就是雇主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内容来解除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雇主单位希望继续保持或者提升现有的工作场合和薪资待遇,并且得到员工的同意,那么雇主就没有必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此外,如果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除非雇主单位准备继续与员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而员工本人却并不愿意,否则就不得不按照法定的程序来终止该合同。

即便是在以上提到的所有情况之外,还有一些法律、行政方面的规定也需要考虑进去。《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三、劳务派遣工合同到期有补偿吗

关于劳务派遣工的合同到期后的补偿事宜,需要依据具体情形来进行判断和决策。倘若劳务派遣单位能够坚持或者提升原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签订新一轮的劳动合同,然而劳动者对此表示不愿意接受新的合同条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但是,如果劳务派遣单位选择降低原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并在此基础上重新签订新一轮的劳动合同,然而劳动者对此表示不愿意接受新的合同条款,或者劳务派遣单位决定不再续签当前的劳动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劳务派遣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至于经济补偿的金额,则应该根据劳动者在该劳务派遣单位工作的时间长度来确定。具体来说,每满一年的工作年限,劳务派遣单位就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对于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劳动者,则按照一年的工作年限来计算补偿金额。对于那些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则需要向其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所获得的平均工资数额。

劳务派遣工伤赔付责任方取决于实际情况。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如因提供劳务服务单位造成或负有责任,劳务派遣机构和该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若提供劳务服务单位无过错,则劳务派遣机构承担赔付。追偿权取决于双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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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对派遣工及用人单位都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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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对企业的好处
1、用工方式灵活:《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多种情况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连续签定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应当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而通过派遣的方式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而一些制造类、信息类企业存在季节性用工问题,使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就可根据贵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短期临时性用工、非全日制工或承包某项特殊工作等。
2、降低招工费用:用工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不需要制定招工方案和计划,也不需要发布招工广告,只需要根据本单位需要招收员工的数量、工种、技能和基本条件要求等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一份协议书,所有招工事宜均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这样就可以不用支付人力费、广告费等支出。
3、减少人员储备:以前企业为了面对产品市场日益加快的变化形势,常常采用人员储备措施,因此在企业中总是存在一部分富余人员。自从有了劳务派遣机构以后,对于不可预见性的生产波动引起的临时性的劳动力需求,企业越来越多地通过劳务派遣的形式满足需求。这样可以极大地降低人工成本。
4、节省人工成本:由于原有用工制度的惯性,在工资机制方面形成了一种能升不能降的惯例。而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可随行就市,用工单位可根据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协商劳务人员的工资,当劳动力市场供给不足时,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以高薪使用高技能劳动力,可以避免企业内部职工攀比效应。相反,当劳动力市场供给充足时,用工单位可以通过使用较低工资的劳务派遣型劳动者降低工资成本。因此,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可以节省工资性人工成本。
5、降低管理成本:一个单位最复杂的问题就是人事管理工作,人事管理涉及到职工建档、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管理、定编定员、技能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险、生老病死等等。如果采取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就可以减少很多麻烦。劳务派遣公司会聘请一大批实践经验丰富的劳动保障管理专家和人力资源管理专家,可针对性的为用工单位制定合理的人事管理系统,提高用工单位的生产效率和降低生产成本。
6、进行员工筛选: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试用劳动者,进行后备人员的筛选,可避免招进不合格人员,也可降低离职成本。劳务派遣公司拥有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对各公司的每次人员需求及辞退原因,有专业化的人员进行存档分析,以确保下一次用工需求时所招人员更有针对性。在达到一定需求量时劳务派遣公司会在相关就业机构、联办的学校开设相应课程进行针对性培训,以确保单位的用工质量和提高社会就业率。
7、降低社保费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低于企业正式合同制职工,而且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还可以享受相应的补贴等优惠政策。
8、降低争议风险: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由于双方之间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彼此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者若提起劳动仲裁申诉,应以劳务派遣企业为被申诉人,实际用工单位只是在必要时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仲裁活动。因此,降低了其劳动争议的风险。
二、劳务派遣对员工的好处
1、保证有限的就业机会优先分配给最有效率的群体;
2、无后顾之忧。“津正”依法与劳务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工龄、保险、退休等都由“津正”负责,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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