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用工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
66岁,早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主要赔偿项目如下:
1、丧葬费=所在省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20年——6年=14年)×按过错责任单位承担的赔偿系数。
3、被扶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按过错责任单位承担的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按过错责任单位承担的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按过错责任单位承担的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90%按过错责任单位承担的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按过错责任单位承担的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20年-(被扶养人实际年龄-60岁)] ×按过错责任单位承担的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5年×按过错责任单位承担的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5年按过错责任单位承担的赔偿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