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租赁合同中无限定的,依据《合同法》第220条的限定,由出租人来负责。此外,两方当事人还应知道,承租人在租赁时限内如果遇到房屋需要维修时,能够要求出租人在合法时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能够自行维修,维修花费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房屋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地减少租金或延长租期。此外,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9条第2款的限定,房屋出租人对出租房屋确实没有能力修缮的,能够和承租人合修。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花费能够折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据此,你们已经有商定,按照商定执行,维修义务归承租人,维修费当然也是承租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