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工人护理费,是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陪护而支出的花费。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限定,工伤工人支付护理费待遇的主体和准则,分为两类: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 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通常依据医疗组织的建议,由用人单位派人护理。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时,护理费的计量准则,主要由两种方法:
第
一、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限定执行,住院期间有专门护工护理的,按护理费单据载明的金额确定;安排有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按其亲属收入证明载明的金额确定,但不得超出当地上2年度工人社会平均薪水;安排无固定收入来源的亲属护理的,可按当地通常护工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第
二、参照上年度用人单位工人平均薪水一个人的准则支付。
二、劳动本领判定之后护理 工伤工人经过劳动本领判定定残,并经劳动本领判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级别,由工伤保险基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工人月平均薪水为基数,按完全依赖生活护理费50%、大部分依赖生活护理费40%、部分依赖生活护理费30%的准则支付。 根据《劳动本领判定工人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B161802006关于护理依赖的限定,确定护理疾病按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主行动五项,五项均需护理者为完全依赖,其中三项需要护理者为大部分依赖,其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为部分依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