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一个多月的王女士担心自己会被单位辞退,害怕单位会针对她之前工作的一些疏忽而将她辞退,于是她想了解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但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以上两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此问题,劳动仲裁调解员陈女士回答,一般情况下,单位不应随意辞退怀孕女工,如果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就必须继续履行,若单位违法辞退怀孕女工,则需支付该员工赔偿金,工作满一年赔偿两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