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高利贷就是借贷利率超过国家法定最高利率的借贷,一般发生在民间借贷领域。
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规定了“高利贷”这个词。所以说,高利贷这就是一个经济观念,是大家约定俗成的一个对于高息借贷的一个称呼。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什么样的借贷利率算是高利贷呢?
一定要划分时间——
2015年9月1日以前,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就算高利贷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年8月13日颁布实施)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5年9月1日之后,借贷利率超过24%/年的,就算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2、什么是合同生效?
顾名思义,合同生效就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1)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合同必须有要约和承诺
《合同法》就是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
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3)合同先成立,后生效
《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见,不管是高利贷合同,一般借款合同,还是其他类型的合同,都必须要有要约和承诺。对于借款合同而言,通常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必须要有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既然借款人没有在借款合同(如有)上签名,也没有向出借人借款的意思表示,那么所谓贷款或高利贷 就没有成立,更不用说生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