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在广义上包括:当事人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案件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作为纠纷中权利义务归属主体的当事人是案件信息的直接来源,其在诉讼过程中对事实的陈述不仅有利于法官准确把握案情,维护实体正义,更具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作用。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虚假陈述时有所见,据笔者经验,加以避免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借力审前程序整理证据、明确争议焦点
审前程序正逐步成长为一种解决民事纠纷的自足性诉讼程序形态,具备了纠纷解决所需要的一切程序要件,其不依赖于其他程序,仅依靠自身构造,就有能力解决民事纠纷,完成诉讼的目的和任务,与庭审程序等一起构建起程序完整的纠纷解决流程。因此,最大化的实现其整理证据、明确争点和促进替代性纠纷解决的程序价值十分重要。充分的庭前准备活动使法官对诉讼走向有充足的估计,庭审过程中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发问,这对提高诉讼效率、强化庭审功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发挥辩论对事实辨明的有效推动作用
辩论不仅是法官认定证据效力的必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借助正当程序陈述案件事实、表达自身诉愿的重要方式。证据质证程序是对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分化的一种消除,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允许当事人在质证时进行辩论,不再硬性将辩论剥离于法庭调查环节。同时,当事人就全案事实进行的总结辩论和阐述环节仍必不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