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建筑法》限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能够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格要求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商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格要求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2)《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格要求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限定,建筑施工、矿山公司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受用人主体职责。(4)根据上述法律限定,你们公司建厂房时,将厂房承包给一个无资格的包工头,一旦出现意外,发包公司和承包公司是要承受赔偿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