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如下分析
1,司法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常常以用工自主权为由,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以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用人单位要想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必须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就不能调岗,如果单位强制调岗,则要承担违法后果。“协商一致”变更的原则加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绝对不可以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只不过用人单位单方调岗权要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才有调岗权
2,这些法定情形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者在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安排适当且能够胜任的工作。四,一些地方上的规章制度也会规定用人单位的调岗权,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这个规定也可以看做是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岗的依据。
3,用人单位的单方调岗权收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只有在上述几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调岗。除去上述几种情形外,如果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强制调岗,劳动者可以拒绝,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原岗位,也可以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调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属于违法解除,要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金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