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在决定逮捕时,与其他普通的刑事犯罪在程序略有不同,简单地说就是批捕权上提一级。
具体说就是基层检察院的反贪、反渎部门在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在提请逮捕时,以前是本院的批捕部门就可以决定了。从2012年开始,检察机关内部就规定了批捕权要上提一级,基层院现在要由省辖院(含区的市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处来批准了,同理,市级检察院直接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就由省级检察院来批准了。
而普通刑事案件跟以前一样,并不需要上提一级,公安机关报请批捕的案件,则仍然由同级检察院的批捕部门(侦查监督科)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