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捕最长是三十七天,如果在这个期间不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放人或者变换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被拘捕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捕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准许。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窜逃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准许的时间能够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准许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准许逮捕或者不准许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准许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寓居要求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寓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