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丧命赔偿金主要指一次性工亡补贴金,是指在工人因工丧命的情况下,按照限定的准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六十四条限定,工人因工丧命,其近亲属按照下列限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贴金:
一、丧葬补贴金按兼顾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6个月支付。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人本人薪水的肯定比例发给由因工丧命工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本领的亲属。准则为:另一半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准则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丧命工人生前的薪水。
三、一次性工亡补贴金准则按上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支付。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人社部《因工丧命工人供养亲属范围限定》确定。 用人单位无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受全部花费。 本人薪水,是指工伤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