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该解释已经阐述误工费属受害人的客观损失,并未明确如何认定有无误工,而且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也支持误工费。
这就是说误工费是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可获得却因侵害行为无法得到的利益,是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来判断和确定其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及数额,并非以有无实际工作或年龄大小来判断。如果侵权人及投保的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受害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应予支持。即使受害者是青年人、中年人,如果明显已丧失劳动能力,也无法在法律上支持误工费。相反,在农村中很多孤寡老人,年龄再大,也存在靠自己维持生计的情形,应该认定存在误工费。作为公职人员或者退休以后有退休金的人员,因人身遭受侵害,如果能举证证明其还有从事相关工作并且因这份工作得到收入的,误工费也应予赔偿。
车祸超退休年龄有误工费吗?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断定误工费的依据。支持或者不支持误工费,要根据受害人所处的家庭环境及生存环境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