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招标包括:
1、招标程序违法:不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不符合法定要求;投标文件确定的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法定要求。
2、招标行为违法: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不一致;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件不符合法定要求;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无效投标包括: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法律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