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应当在法定的上诉或抗诉期间内提出。刑事诉讼法第219条对上诉、抗诉的期限作了明确规定,即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301条第2款还规定,对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应当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限确定。附带民事部分另行审判的,上诉期限也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确定。
人民检察拥有抗诉的权利,对于一些案件,如果认为判决有存在错误,或者是由于证据不清,没有适用法律等等原因,便可提起抗诉。但是,法律对于抗诉的时期也有限制规定。抗诉的期限便是判决为10日,裁定为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