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如果没有做到公平对待也是有一定责任的。
《天津市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若干规定》
第十条学校是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校长是预防校园欺凌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分管负责人按照职责做好预防校园欺凌工作。
第二十条班主任、辅导员应当带领学生创建平等、友善、团结的班集体,形成互助友爱的班风。
班主任、辅导员应当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重点关注家庭情况及生活环境比较特殊的学生,及时进行思想引导和行为示范。
班主任、辅导员或者其他教职工发现学生成绩异常、行为异常或者心理异常时,应当及时调查了解原因,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家长)。
第二十九条学校发现校园欺凌,应当立即按照处置预案和工作流程开展调查,必要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自启动调查处理程序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将调查结果书面通知学生监护人(家长),并向学校的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对有关调查资料予以妥善保存。
第三十一条对学校的调查结论,学生或者学生的监护人可以向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请求。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诉请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调查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学校、学生或者学生的监护人。
第三十二条经调查认定为校园欺凌的,对实施校园欺凌的学生,学校应当责令其向被欺凌学生赔礼道歉。实施校园欺凌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给被欺凌学生身体或者精神造成明显伤害的,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除依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定学时的专门教育方案,监督实施欺凌的学生接受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情节较重的学生,应当进行警示教育对实施校园欺凌屡教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和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