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第六条下列案件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五)其他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第七条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