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是村集体的,如何分配是由你们村民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大会表决的,只要有三分之二同意就行,所以这种你们签合同要求拿到补贴的人不再参加剩余土地分配的方式,只要按照上述程序表决通过,就没有问题,就符合要求
2、另外俺想说一句,就是国家对于被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按照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按照产值的4-6倍),二者相加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年产值的十五倍,极其特殊的情况也不能超过30倍。这也就是说,国家给的补偿最多最多也是30年之内的,一般也就是15年的收成,而且,安置补助费还留在村集体,个人拿不到。所以人家三十年没有种地才拿了十年的补贴,但是你们没有被征收的却一直种了三十年,得了三十年的粮食。所以还是你们占便宜。即使到时候再重新按照所有人头平均分配土地,你们也没话说。到时候地少了,那是国家把村子的土地收回国有了,只有认命了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村民有权集体决定土地使用权,所以该协议在现有土地流转政策下是可行的,但如果国家政策变化,谁也说不准会变成什么样,还是否可行,当然近期来看,土地流转政策不会大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