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有一个同学是学法律的,他现在在实习遇到了一个刑案,这个案子特别复杂,需要在庭审前做一些调查,有没有经验特别丰富的律师可以请介绍下审查阶段辩护律师工作内容。

帮助10人 3.9w浏览 匿名 2019-04-09 江苏徐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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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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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法律依据和工作内容
    1、第33条明确提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是对辩护律师开始行使辩护权的具体规定,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定律师辩护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2、刑事诉讼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这些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行使,当然也是全面行使辩护职责的法律依据。
    3、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和会见的具体法律规定。
    4、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经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这是对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取证及申请取证权的法律依据。
    5、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这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辩护权的的又一个方面的法律依据。此项依据对羁押人犯是否采取及怎样采取强制措施、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做了专门规定。
    以上五个方面的规定是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辩护的法律依据,也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必须明确的具体工作内容。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辩护律师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职责是极其广泛和多元的,并不是没什么可做或可有可无的简单问题。
    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具体工作办法
    1、及时、主动向检察机关递交委托手续,主动提出工作配合的意愿,征求办案人对案件的看法和意见。
    2、认真查阅、复制卷宗材料中的诉讼和鉴定文书。
    3、尽早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发现办案进程中的违法行为,并提出纠正意见。
    4、根据案件情况收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并与办案机关沟通交流。
    5、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及时提供不起诉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
    6、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定有异议的案件,可提供法律意见书表明看法。
    7、根据案情提出取保候审或改变强制措施的申请,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8、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错误查封、错误扣押问题,及时向办案人员反映,并提出纠正和解决办法。
    9、如被害人有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依法为犯罪嫌疑人代理并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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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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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工作
      
    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这应该是辩护律师正式展开的第一个环节,无论有无侦查阶段的刑事代理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首要的重要工作仍然是了解案情,迅速收集案件信息、掌握相关案件材料是履行辩护职能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先要关注“诉讼文书”的收集,包括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居留证、逮捕证、拘留(逮捕)通知书、搜查证、采取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及其它特殊的司法文书等;其次是收集“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医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物价鉴定等以及有关都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说明材料和鉴定结论的文书等。
      审查所掌握的书面材料反映出来的信息,对第一部分“诉讼文书”主要是审查有无超期羁押或者漏缺关键程序,比如通知家属羁押地点等侵害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存在;对后者“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关注结论是否客观公正,有无该鉴定没有正方理由不予鉴定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的存在。敦促办案机关改正错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行,保证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
      
    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被告人或者提醒被告人可以给辩护律师通信,即使把自己的真实想法和辩护内容通过信件向辩护律师交流,这种方式对一些性格内向,不善于言谈交流的被告人来说通过写信是一种恰当的补充方式。
      
    3、进行调查取证。通过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和会见被告人,落实取证线索,锁定证人名单或者有关证明无罪、罪轻的新证据,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或者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起诉部门核实、收集有关的证人证言、新的物证、书证等。
      
    4、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尤其是罪名定性错误或者可能是冤假错的案件尤为重要。刑诉法修正案规定,从2013年起,辩护律师有权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提出意见,书面提出意见的,检察院应当附卷。
      
    5、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3条和第75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发现公安机关、检察院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
      
    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其提出控告,纠正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
      
    7、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由于不起诉的决定,是以“犯罪情节轻微”为前提,即以被不起诉人已触犯刑法为前提,因此如果被不起诉的人不认为自己有犯罪情节,则可以再   受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而身为辩护人律师,此时自然可以帮助被起诉人提出申诉。
      
    二、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吗?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具备以下材料:
      
    1、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
      
    2、两名律师以及《律师执业证》;
      
    3、《委托书》;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全文
    11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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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与辩护有关系吗?
侦查阶段与辩护没有关系,虽然公安机关在侦查案件的同时,与该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介入,但是此时并不能为当事人辩护。一般来说都是公安机关先完成侦查的任务,之后进入审查阶段之后,案件的当事人此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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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二手房过户流程及时间在哪里查看
[律师回复] 解析:
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共识,在房东确认收取买家支付的订金之时起即正式启动相关程序:
双方共同商定具体的合同签署日;
通常情况下,在下家成功签订合同之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需将购房的首付款如数交付予房东;
同时,双方还需明确房产进入交易中心的具体日期。
在房产顺利进入交易中心当日,下家需向原房东支付除尾款之外的全部房款。
经过约二十个工作日的等待,便可领取全新的房产证;
凭借新取得的房产证,即可着手办理物业交接手续以及水、电、煤气等各项过户事宜!最终,在房屋实际交付之际,下家需将剩余的尾款无条件地交付于原房东手中。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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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叫辩护人还是辩护律师?
侦查阶段应当叫辩护人,这是统一称谓,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拘措施后,就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对于刑事诉讼来说,越早请律师对嫌疑人越有利。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要发挥自己的作用,会见嫌疑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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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检察院阶段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面临检察院讯问时,阁下应致力于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果能详细阐述相关情况,对于检察院的讯问程序及相关法规,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此作以明确规定。
然而,根据我国的法律条款,检察机关享有对涉嫌违反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的权力,在此过程中,他们可以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询问、查阅文件、勘测现场、进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多种手段,这些手段并不限制被调查者的人身自由或财产权。
当初步调查完毕,如果检察官认为存在足够的犯罪证据来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那么他们将依据法律正式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在立案侦查完成后,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会锁定犯罪嫌疑人。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后,才能展开更加深入细致的侦查工作,以确定确凿无误的犯罪事实。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
拘传应当经检察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第三十三条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执行拘传的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三十四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地点进行。
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第三十六条
需要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
在拘传期间内决定不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拘传期限届满,应当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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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是什么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就是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阶段,这个阶段很重要,主要就是证明案件是否可以进行起诉的环节,如果在这个阶段查出证据不齐全,那么就不能对当事人进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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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是哪个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就是在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阶段,对于这个阶段是特别重要的,在这个阶段必须要得到合法的证据,同时还需要对侦查的工作深入的了解,才能对此案件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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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怎么取证?
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可以向证人询问等方式取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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