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无管辖权的案件,人民法院自行移送的依据不足。《刑诉法》和《刑诉法解释》都明确规定:接受案件后,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开庭审理条件的案件经过庭审后应当分别作出有罪、无罪、不予认定、不负刑事责任和终止审理的裁决。法院开庭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是审查立案时疏忽审查地域管辖的原因,如果说让法院向有管辖权的审判机关移送,不但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有影响,而且受移送法院在案件的受理程序上亦有困惑,因为《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应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没有明确法院之间的移送是受理案件的依据。即使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改变管辖决定书、同意移送决定书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决定书后,根据《刑诉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应当将案件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而不是由原受理人民法院直接移送至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