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挂名股东”是指在各种形式的公司设立或者股权转让中,自己没有出资,替实际出资人挂名的“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他们虽然具备了股东的法定形式要件,有完整的法律手续,但其名下之出资为他人所有,从而缺乏出资之实质要件的“股东”。挂名股东是经济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现象,然而对挂名股东隐含和酿成的种种法律风险并未引起企业家的足够重视。
挂名股东现象出现的原因是种种规避法律和趋利避害的心理所致,当投资者选择挂名股东这种方式时,更多地想到的是它可能带来的便利和好处;而对其间隐藏的风险和漏洞却疏于防控。
然而风险的发生就意味着损失的形成,任何避免风险的有效措施都只能在事情发生之前做出安排,而不是发生之时或之后,这就是我们所倡导的“事前防范,未雨绸缪”,如此才能真正起到法律为企业保驾护航、减免损失的作用。
在公司正常运转盈利的时候,挂名股东不会存在风险;但当公司出现亏损,公司资不抵债时,如果有股东出资不实,或者公司财务混乱,挂名股东作为其中一个股东将有可能与公司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