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应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载明不能按时缴纳罚款的原因,附以必要的证明材料,同时,提出具体的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要求。
2.审查、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当事人的申请,除应对书面文字材料认真审查外,还必须合理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的能力。必要时,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应进行实际调查,既要实施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又要防止当事人利用法律、法规逃避及时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当事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如果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作出批准予以延 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决定。批准决定应以决定书的形式,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作出,送达当事人及收款银行。收款银 行应依照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书收缴罚款。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法规及规章所规定的暂缓履行或分期履行缴纳罚款义务是有条件的。所以,当事人一旦有了履行能力,就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决定 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有履行能力却故意拖延履行,违反行政机关作出的延期或分期履行缴纳罚款决定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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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收缴是行政处罚执行的内容之一,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管理职权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必然结果。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罚款收缴行为,实现行政处罚执行的人性化要求,保证当事人按期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分(延)期缴纳罚款制度。但由于《行政处罚法》对分(延)期缴纳罚款的规定过于简单,使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不好把握,出现审查标准不一、操作程序混乱、罚款无法收缴等现象,规范分(延)期缴纳罚款制度已经成为行政机关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