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与工人的劳动关系后,以种种借口扣留工人档案的现象较普遍。应该说,许多用人单位也有自身的苦衷,有的员工给用人单位导致损失而被辞掉或者炒鱿鱼的,但员工本人不赔偿损失,用人单位只好把档案扣着有的员工在离开时不退住房、不交纳违约金有的员工和单位签订了任职训练协议,但提前去职,却不愿意向单位退训练费等。有的单位想约束员工,就把档案扣留着。只有员工交纳了违约金,单位才把档案关系转走。但根据我国法律限定,不顾劳动者以哪种方式离开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应及时将其个人档案转出,用人单位以两方争议未解决为因扣押个人档案的做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通过扣留档案的手段来制裁工人,这是一种违法做法,公司无权以任何借口扣留已去职的员工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