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庆市城镇买下成套住房,只要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规则改革有关限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或《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规则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29号文件限定的购房入户要求,允予其户口迁移入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户籍规则改革有关限定的通知》(渝办发【2011】91号)文件限定:市外户籍人员在渝务工经商,主城区满5年,其他区县(自治县)满3年,买下成套商品住宅房(在主城区入户需要人均面积30平方米以上),且事实上寓居的,本人及其共有住住生活的爸妈、另一半、未成年娃儿可申请迁来入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快我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深化户籍规则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3〕129号文件限定:凡在主城区买下房屋开发商出售的成套商品房(含二手成套商品房、按揭商品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的房屋的人员,申请在主城区入户的,须同时具有购房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并事实上寓居和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