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都应该得到一定赔偿。
拍卖保证金的分配是指竞买人违约后保证金的处理,通常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是保证金如何按其构成合理分配。我们认为,竞买保证金用于拍卖第一阶段的债权清偿,是竞买人无故不出席拍卖会构成违约责任的直接结果;而成交保证金用于拍卖第二阶段的债权清偿,是买受人不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构成违约责任的直接结果。
其二是保证金如何在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我们认为,无论是何方负责收取保证金,亦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保证金,都不应当由委托人或者拍卖人单方面独家受偿,而应当在二者之间按比例分配,即均摊。
均摊保证金的理由在于:
(1)竞买人和买受人违约,客观上必然侵害了委托人和拍卖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故委托人和拍卖人双方都有权依法成为受偿对象。
(2)竞买人和买受人违约对委托人和拍卖人造成的利益侵害必然程度不同,故委托人和拍卖人在受偿时应当区别对待,存在受偿数额的多寡之分。
(3)只允许委托人或者拍卖人一方受偿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特别是在司法强制拍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中,与执行法院和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相比,拍卖企业是弱者,但这不能成为拒绝其以保证金公平受偿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