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未经法律,行政划定许可而专营或者专卖的物品的行为是非法经营罪,假如嫌疑人销售未经许可的物品时,终止了专卖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犯罪未遂?下面文章中由为您先容关于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的法律题目,但愿能为您带来匡助,欢迎您的阅读!一,对非法经营罪是否存在未遂状态两种观点理由的梳理司法实务中,以为非法经营罪不存在犯罪未遂状态的观点,据有重要位置。
其理由主要为,非法经营罪是行为犯”,所谓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而经营行为包括出产,销售,运输,仓储等,只要其中任一行为完成,非法经营行为即既遂。
与此对应,以为非法经营罪存在犯罪未遂状态的理由主要为,行为犯”的理论本身即存在争议。
即使非法经营罪系行为犯,也应考虑非法经营人无论是经营行为中的哪一种形式,其目的均是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并非为出产而出产,为运输而运输。
假如是为了公益目的而非谋取非法利益,即使经营行为存在不符正当规,也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
因而谋取非法利益才长短法经营犯罪的质的体现。
另外,作为与非法经营罪同样行为方式的犯罪,出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经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出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合用法律法律若干题目的意见》)界定,明确存在犯罪未遂形态,假如非法经营罪没有未遂,那么同样的行为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同犯罪形态,破坏了刑法的同一性。
二,本文以为非法经营罪存在未遂形态的理由本文认同第二种观点,即以为非法经营罪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理由除了以上的分析理由之外,还由于非法经营行为的不同阶段。
对法益的危害程度,应该有不同阶段的区别。
如故意杀人罪有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完成阶段,并不代表实施了准备行为即构成既遂。
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不同,使得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分类才有意义。
详细地说,如果生产假烟而未实际销售的危害程度,与销售完成的危害程度显然并不等同。
一概而论非法经营罪是否有无未遂状态,是无视该实际情况的做法。
假如销售的假烟尚在运输途中,尚未实际交付他人之手,只长短法经营行为的一个阶段,对法益的侵害程度也与张某接货后实际销售存在巨大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