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用人单位的上述做法,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才需要向劳动者每年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将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没有法律依据,且低于法定标准,不应支持此做法,只能算是年终发放的奖金。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情形,在双方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年终经济补偿金可以视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不是奖金或者福利,理由如下:
一、提前支付经济补偿金行为的背景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劳动关系等情形下获得经济补偿金,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则可获得等同于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对用人单位来讲,当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或者违法解除、或者虽然有理由解除但不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是一笔小数目。因此,为避免一次性支付高额经济补偿金,部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上述协议,并且与工资、奖金等分别支付,由劳动者签名确认。此种情形下提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有利于分散经营风险,不会出现将来发生大规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需要支付大量的经济补偿金,并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