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低保是按月发放的,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实行按月银行化发放低保金。参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2、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对城市低保金发放情况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第三条规定,要一律实行低保金按月发放,坚决纠正每季度甚至每半年发放一次的不规范做法。凡压低水平发放和按低水平平均发放低保金的地方,一律视为克扣低保金;凡不能做到按月发放的地方,将一律视为拖欠低保金。对于克扣、拖欠低保金的地方,一经发现,民政部将通报批评,并建议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