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签下的借条是可撤销的。胁迫,是指以给他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导致损害相要挟,迫使另一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关于胁迫的认定,实践中注意以下几点:胁迫做法是违法的;该胁迫足以使被胁迫人感到恐惧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胁迫能够由当事人自己、第三人作出;被胁迫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与胁迫人所希望符合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限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变换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平等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变换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换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不得撤销。因此,遭到胁迫等签订的协议,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组织予以变换或撤销。但该请求受到时间等要求限制。即《合同法》第五十五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无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做法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八条限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到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无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犯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两方都有犯错的,应当各自承受相应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