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德市旌府办发〔2011〕172号)等补偿安置方案如下:耕地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征地补偿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人安置人口按征地补偿年产值的6倍计算;
(3)“两费”的保底数,按人均耕地1亩,非耕地0.37亩作为计算基数。按照前款规定的倍数和征地补偿年产值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补偿总金额作为“两费”的保底数。
3、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4、2010年耕地年产值按照我区确认的耕地统一年产值1870元亩执行。
5、住房安置采取货币安置。以户口薄登记的常住人口为依据(包括在校大中专生、现役义务兵或士官、劳教人员),按30㎡人,8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被拆迁面积扣除人均30平方米面积后,其余的拆迁面积的补偿标准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德阳市征地地上附作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08〕247号)执行。在安置协议终止前,有新的政策标准出台,按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