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师想申请辞职,可以按照《劳动法》第24、28条、《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依法向学校递交辞职申请书,由于教师与学校协商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学校可以不同意教师的辞职申请是正确的。学校没有批准教师的辞职申请,教师还想辞职可以按照如下方法办。
《劳动法》第24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当教师遇到以上这种情况,如果教师还想继续辞职,教师应该按照《劳动法》第31条、《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具体规定内容来重新书写辞职通知书,然后赶紧递交给用人单位就行。
教师想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的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通知书〔切记:要求学校在教师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学校的同意。教师继续上班满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学校办理辞职的相关手续,学校应该予以办理,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教师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学校就是违法。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