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10月6日起,本市范围内所有商品住宅的交易行为均应严格按照《通知》各项要求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等显著位置公示住房限购、限贷政策,不得向限制购房对象销售限制范围内的普通商品住房或相应面积的二手住房(含提供中介代理服务)。
三、全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16年10月30日前,将在10月6日前已在销售的全部楼盘中,属于此次限购范围(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已经购买了普通商品住房的业主名单(含已网签合同、已有交款进账单或转款凭证),整理成册,报送我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以便登记时核对,逾期将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四、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楼盘,开发企业开展的认筹(预定、认购)活动,实行一对一认筹(即一房一认筹),并请在10月20日之前,将所有认筹人(购房者)认筹确定的具体房号整理报我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银行将不予办理限购前的贷款政策,没有对应具体认购房号的认筹人,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五、各区建设局负责指导、督促辖区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相关工作;市房地产协会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相关工作;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房地产中介机构落实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