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16]186号),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限购2套144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住房,非本市五城区居民家庭限购1套。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应当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通知(榕政办[2016]186号)中,对实施商品住房限购制定了政策,对以下三种类型居民家庭,暂停向其销售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及以下的商品住房。
1、拥有2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2、拥有1套及以上商品住房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3、无法提供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五城区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包含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二手住房),不包含居民家庭自建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征迁安置房等。
注意:
144平方米以上不限购。
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取得本市五城区购房资格。
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五城区已拥有一套住房,购买第二套住房商业性住房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50%。
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非本市五城区户籍居民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2年的,不得上市交易,不得办理转让公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