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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纳税人,由于税务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税务登记,并且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变更内容一致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填报《税务登记变更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①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
②税务登记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
③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流程: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十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填发的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件,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