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用地赔偿准则各地的数额分别,基本准则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执行。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赔偿。
1、征用耕地的赔偿花费包括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
2、征用耕地的土地赔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费,按照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数计量。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量。每一个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的安置补贴费准则,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贴费,最高不得超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的准则限定。
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限定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限定支付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准许,能够增加安置补贴费。但是,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的总和不得超出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能够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的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