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要经债权人的同意吗
1、要分清企业的性质,是否属法人型企业。除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外,其他非法人企业对外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如私营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由投资者或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因此,不论这些企业是否减少注册资本,都不影响企业投资者的偿债能力。相反,法人型企业则以企业拥有的资产为限对债权人承担有限责任,若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被减少了,那么必然削弱了企业清偿债务的能力,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只有法人企业的投资者(或主管部门)减少了注册资本,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2、若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在债务发生前,那么此行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债权人建立在新的信赖基础上与该企业发生业务,此时的债务是基于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发生的。反之,如若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发生在债务形成之后,对这种行为就有可能要求其承担责任。因为债权人与该企业发生业务,是基于对该企业原有的注册资本在内的所有财产的信赖,注册资本减少了,其信赖程度降低了,同时也降低了清偿能力。
3、要分清减少注册资本时,是否对债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减少注册资本是否需要对债权人提供担保,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条件
按照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是不允许减少的。我国法律允许减少资本,但需明确一定的条件: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也增加了分红的负担。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