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中,能够收取监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第46条限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60条限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导致的损失超出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出部分予以赔偿;无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受赔偿职责。”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限定和工程实务中的做法,履约保证金主要是在订立合同后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一笔款项,目的是为了在施工经过中对承包人进行制约,以弥补其违约做法给发包人导致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主要存在于合同履行阶段。